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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省市司改启动为什么选择他们试点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06 08:11:12 阅读: 来源:冷饮厂家

六省市司改启动:为什么选择他们试点?

成为司法改革试点省仅仅4天后,青海省河南县法院院长赵永山就迎来了调研的领导。6月19日,青海省政法委书记张光荣到河南县法院调研司法改革工作。这已是张光荣调研的第二站,前一天下午,张光荣还到了邻近的泽库县法院。

6月15日,中央司改办负责人首次对外发布,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将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 6 省市先行试点。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介绍,此轮司法改革有4项内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

对于健全职业保障,“我满是期待”,河南县法院院长赵永山在电话里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西部地区,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以及加大职业保障力度,被普遍认为十分必要。

而在发达地区广东,“多位法官问我如何通过司法考试,因为他们准备跳槽当律师,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担心改革后工资减少”,一名北京刑法学者告诉记者。

面对同一项改革的不同认知,体现了新一轮司改的复杂性。在复杂的形势下,试点地区正在小步向前。

6月17日的《南方日报》社论介绍,广东省围绕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方案,已经提交给广东省委深改小组。海南省一名法学学者则告诉记者,海南省尚未就司改试点形成整体方案。

司改“积极分子”

为什么选择这6个省市作为试点?

“除了广东和上海比较积极,中央选择的试点省份应该没有特殊性的考虑,而是在东、中、西部地区铺开。”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说。

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就透露,针对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项目,“广东是案件大省,又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又是先行先试的试验田,我估计,这几个改革可能会在广东试点。”

6月30日到7月5日,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联络局组织的全国人大代表团在广东高院考察,据《法制日报》报道,代表团重点考察了广东开展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广东佛山和深圳正在进行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被树为典型。两地改革酝酿多年,但直到2013年最高院发文试点,才取得突破性进展。

今年4月16日,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在《法制日报》撰文称,改革仍“有待下文”,“进一步改革亟须中央、最高院、地方党委政府在政策、人事、财政等各方面予以支持”。

此外,珠海横琴法院和深圳前海法庭,更被称为“法治特区中的特区”,前者取消了审判庭建制和案件审批制,后者则在深港合作区中探索国际化商事调解服务。

上海同样走在司法改革的前列,“早在多年以前,上海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领导任命权,就主要是在法院系统而非地方党委。”一名曾经的上海市一中院法官告诉记者。

2013年10月,上海市政法委研究室干部虞浔出版了一本上海司法改革专著,同西部不同,“经费保障问题并不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面临的困境”,虞浔在书中写道。

他还介绍,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上海各级党委、政府“不插手、干预本地区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不对个案批条子、打招呼”。

今年4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上海调研多日,主题即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上海司法界早早就知道,自己将要成为新一轮司改试点。

试点省的司改渊源

相对于广东和上海,其他4个试点省份,则或者具有地域优势,或者在某项具体改革中深耕多年。

早在去年9月下旬,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就到湖北咸宁、武汉、宜昌等地视察,明确要求湖北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这被《湖北日报》评为2013 年度湖北政法十件大事之首。

湖北省检察院较早开始了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改革,已在62个检察院展开了试点。今年3月31日,全国政协副主席齐续春率京津沪检察机关负责人到湖北黄石调研,主办检察官责任制亦是调研重点。

2013年12月,一场规格颇高的司法改革高峰论坛在武汉举行,《湖北日报》的报道称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司法领域的第一次高端论坛。“但不应把这次学术会议和政策动向过多联系。”一名参加了这次论坛的北京学者告诉记者。

在公布吉林为司改试点之前半个月,民革第十二届中央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长春召开,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作了“深化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主题报告。

万鄂湘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他在会上介绍,3月以来,民革中央调研组分赴京粤渝鄂沪等地,形成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还应邀在会上作了专题报告。

一名全国政协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各民主党派每年召开四次常委会,至少会在京外安排一次”,至于会议地点的选择,“综合各方因素考虑”。

“司改试点选择海南,推进会相对容易。”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海南建省晚、规范迟,司法体制机制尚待进一步健全。要抓住此次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机遇,提前考量司法体制改革”,今年3月5日,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在《中国审判》撰文称。

他在文中介绍,要结合省直管县体制特点和海南法院总体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大胆推进,先行一步,争取提前完成改革任务,形成特色经验”。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海南省委在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明确了“推动全省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但此次改革提出的7个政策导向,要在每个试点省市铺开,而不是在某个试点单搞某一项改革。”王琳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试点的改革脚步可快可慢。在今年5月省级政法单位负责同志培训班上,青海省高院院长董开军就表示,司法改革落实起来很复杂,特别是像青海这样的复杂地区,“要认真摸清底数,吃透中央精神,积极稳妥推进”。

司改层级提升

“试点是已被普遍采用的司法改革方法论。”徐昕说。

但此次司法改革不同于以往。1999年的第一轮司改,由“两高”分别制定各自系统的规划性文件。此后两轮,则是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央政法委文件。而此轮司改至今,则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发布了3份框架性文件。

“以往几轮司改是由中央政法委主导,而这轮司改则纳入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范围之内。”北京一名刑诉法学者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试点牵头机构的不同,意味着改革调动资源的不同。比如湖北省十堰市此前进行的诉前调解改革,改变了以往法院牵头的做法,而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十堰市法学会和公安局等部门因此加入改革,据《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各司法部门的协调工作,变得更加统一了”。

再以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为例,这项改革不仅需要法院、检察院的配合,还需要协调人大、信访部门等非司法机关。

6月15日,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介绍,6个省市试点,经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商议后最终确定。对于此次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的6个省级试点,“这些改革需要在省一级统管,同以往试点相比,更具系统性”,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轮司改中,据公开资料显示,江苏、山东等地,甚至在6个试点省市之前召开了深化司改的专题会议,拿出了地方司改的初步方案。

这意味着,此次6个试点并未“垄断”试点权利,而是形成了一套不同层级、不同项目的司改“矩阵”,这亦给改革“自愿者”留出了体制空间。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透露,河南正在申请作为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的全国试点。尽管至今其申请结果未见公开报道,但其改革已被河南省深改小组列为司改重点事项。

河南和海南都是省直管县试点地区,河南的试点县达到10个,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在此基础上,河南提出建立省直属中级法院和检察院,其中包括河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和河南省第二中级法院,跨行政区划进行司法管辖。

“如果河南的省级统管改革成功,其对全国的示范效应肯定好过海南”,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毕竟海南的行政建制太特殊,全省只有海口、三亚和三沙三个地级市,其中三亚还不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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